篇名 | 民事判決因欠缺審判權而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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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啓垂 |
中文摘要 | 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主張遭被告乙的投資詐騙,致受有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的損害,其中包括乙的不當得利200萬元,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00萬元。因訴訟中,被告乙僅以書狀抗辯,於言詞辯論期日未曾自己或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場。第一審法院不知被告乙具有A國駐臺外交代表身分,依法行一造辯論後,判決乙應返還原告不當得利200萬元,並駁回原告其餘請求。此判決的效力如何? |
起訖頁 | 14-18 |
關鍵詞 | 審判權、豁免權、國際管轄權、無效判決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12 (254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54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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