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從監察人到審計委員會之股東會召集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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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蔡英欣 |
中文摘要 | X公司為非上市、非上櫃及非興櫃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Y公司為上市公司,兩家公司之機關設計有以下之不同。X公司董事會設有5席董事,其中1席為獨立董事,由A擔任,另設有2席監察人,由B和C擔任。Y公司董事會設有7席董事,其中3席為獨立董事,由D、E和F擔任,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D為召集人。近日,兩家公司均面臨經營權之爭,市場派股東已取得一定比例之股權,擬藉由立場相近之監察人或獨立董事行使股東會召集權,提早召開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試問: 一、X公司有兩組市場派股東,一組拉攏獨立董事A,另一組拉攏監察人B。A和B選擇同一天召開股東會,而公司派為反擊市場派,乃由監察人C出面召集股東會,並選擇同一天召開股東會,A、B和C各自所召集之股東會是否適法? 二、Y公司市場派股東拉攏2位獨立董事E和F共同召集股東會,其所召集之股東會是否適法? |
起訖頁 | 26-29 |
關鍵詞 | 監察人、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股東會召集權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11 (253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53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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