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境外證人──法院曉諭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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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士帆 |
中文摘要 | A與香港籍O是大學同校學生。兩人在租屋處飲酒聊天,A趁醉意,尾隨O入廁性侵。校方對二人製作性別事件調查報告,該報告有O填寫之香港聯絡地址及電話。另日,警察受理O之告訴並進行詢問,O指控歷歷,警察雖有製作被害人筆錄,惟警詢錄音嗣後因警局系統更新,全遭銷毀。O於警詢完畢,即返回香港,未再入境臺灣。檢察官起訴被告A強制性交,將校園調查報告與被害人O之警詢筆錄一併送交法院。法院以O在香港,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但警詢筆錄因無錄音資料可供勘驗比對,欠缺特別可信的情況,故無證據能力,諭知A無罪。請依實務見解,分析法院訴訟程序是否合法。 |
起訖頁 | 22-25 |
關鍵詞 | 調查義務、傳聞證據、目的性限縮、曉諭義務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11 (253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53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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