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要件與效果──危難抑或過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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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謝開平 |
中文摘要 | 甲住在山區某村落,出入該村落須經過一座吊橋,該吊橋可以說是出入村落的必經門戶。然而吊橋架設已久,雖然曾經多次補強,走過該吊橋時往往產生劇烈搖晃,彷彿已經老朽到隨時會損壞坍塌的狀態。 面對老舊的吊橋,甲擔心自己或村人經過時,碰上吊橋坍塌而發生死傷悲劇,因此運用自己使用炸藥的專業知識與經驗,在橋上安裝了幾處炸藥,於封鎖吊橋兩端禁止通行的狀況下,自行引爆炸藥,將吊橋炸毀。 地方政府於吊橋被甲炸毀前1個月,曾聘請結構技師對於該吊橋的載重與使用狀況進行評估,得出結論:該吊橋於汽車通行時,具有高度危險;但是,只要在橋上總載重未超過1,200公斤,行人、腳踏車尚可安全通行。 試問:甲引爆炸藥炸毀該吊橋之行為,是否為緊急避難?是否阻卻違法? |
起訖頁 | 19-21 |
關鍵詞 | 緊急避難、危難、緊急危難、避難過當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11 (253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53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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