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公立大學提起行政訴訟的救濟權──淺談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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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育典 |
中文摘要 | 聲請人國立臺灣大學(下稱「臺灣大學」)就該校生物資源暨農學院(下稱「生農學院」)園藝暨景觀學系(下稱「園藝系」)李○○助理教授,因任職屆滿8年未升等,自103學年度起不續聘案,前經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中央教師申評會」)作成再申訴有理由,應另為適法處置之決定後,經該校園藝系、生農學院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終經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自103學年度起不續聘(下稱「系爭不續聘決議」)。李○○乃向臺灣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該校教師申評會」)提出申訴,該校教師申評會認申訴有理由,撤銷系爭不續聘決議,由聲請人另為適法之處置。聲請人不服,提起再申訴,經中央教師申評會再申訴評議書(下稱「系爭再申訴決定」),認聲請人之再申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嗣聲請人以教育部為被告,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之訴,經該院105年度訴字第710號裁定以教育部所屬中央教師申評會所為之系爭再申訴決定,「與一般行政機關所受上級機關之訴願決定無異,原告自應服從主管機關之監督,而無許可其對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之餘地」為由,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527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援用該院106年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聲請人窮盡救濟途徑後,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憲法審查。 |
起訖頁 | 6-9 |
關鍵詞 | 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學術自由、大學自治、權利救濟權、教師聘任契約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11 (253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53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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