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法官聲請釋憲後「撤回」的相關憲法訴訟問題──憲法法庭108年度憲三字第57號案件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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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信華 |
中文摘要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某合議庭審理108年度訴字第579號交通事務事件,認裁判上應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不符憲法保障工作權及比例原則之要求,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即聲請解釋。惟其後該聲請合議庭之法官組成有變動,接辦案件之新合議庭聲請撤回該釋憲案,其主要理由(之一)即係對系爭規定認為已無「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而大法官亦予准許。 |
起訖頁 | 46-58 |
關鍵詞 | 撤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釋584、職(執)業自由、補充解釋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10 (252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5210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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