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特殊侵權行為:第三講──工作物所有人責任 |
---|---|
作者 | 陳聰富 |
中文摘要 | 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本條之立法理由謂:「土地上工作物之自主占有人,不問其占有工作物之土地與否,以交通上之安全所必要為限,凡設置工作物保管工作物之方法,一有欠缺,即應修補,務使不生損害,此公法上之義務也。若因欠缺致生損害於他人時,即應負賠償之責。」 |
起訖頁 | 41-45 |
關鍵詞 | 工作物、工作物所有人、交通安全義務、工作物瑕疵、求償關係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10 (252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5209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