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簡易判決與科刑一部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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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燦 |
中文摘要 | A在2023年7月15日晚間,駕駛自小客車搭載友人B,於前往新北市新店區途中,不慎撞及行人C倒地。A肇事後,適有在附近執行勤務之警察D見狀,旋即前來處理並將C送醫急救後,因見在一旁之B神色有異,乃趨前詢問,B隨即主動自背包取出其持有之毒品大麻1包交付予D(嗣經採尿檢驗,未發現B有毒品之陽性反應)。C因受有頭部外傷併左側硬腦膜下出血及顱內出血等傷害,經急救無效不治死亡。A、B於偵查中自白犯行,檢察官偵結分別以A涉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嫌,B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經○○地方法院判處A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判處B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300元折算1日,扣案之毒品大麻1包沒收銷毀之。檢察官不服第一審簡易判決處刑,提起第二審之上訴。其理由略稱:一、A雖與被害人C之家屬達成和解,但僅支付5萬元,餘款80萬元迄未給付,第一審予以緩刑不當,求為撤銷緩刑之諭知。二、B之犯行構成累犯,簡易判決未論累犯並加重其刑,於法有違。試問: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應如何判決? |
起訖頁 | 23-28 |
關鍵詞 | 簡易判決處刑、須受處刑上之限制、科刑一部上訴、闡明、累犯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10 (252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52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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