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非對話意思表示生效時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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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謝哲勝 |
中文摘要 | 甲擬出售名下A地,簽署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給房屋仲介乙,契約中約定(一)自簽署日起3個月內有效,然而雙方特約優惠甲得自簽署次日起算7日內,不附理由解除契約;(二)若成交,乙的服務報酬為實際成交價的5%;(三)相關洽商或通知辦理事項,如以書面通知時,均依雙方於契約所登載地址為準。甲返家後覺得約定銷售底價過低,因而後悔成立此契約,次日即赴郵局寄發解除該委託銷售契約的存證信函(雙掛號)予乙。郵差經按址投遞2次皆因乙外出而未簽收,3日後郵差製作招領通知單置於乙的信箱,經招領逾期而由郵局加蓋「招領逾期退回」而退回。甲認為已與乙解除契約,於是在1個月後自行將A地出售並移轉所有權予丙。乙知悉此事後找上甲,主張甲未依契約約定方式解除契約,甲仍需依契約規定,甲自行出售視為乙已完成仲介義務,甲仍應支付雙方約定的服務報酬予乙。請問甲解除契約的效力如何?乙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
起訖頁 | 10-13 |
關鍵詞 | 委託銷售契約、契約自由、解除契約、無條件解約權、民法第95條、非對話意思表示、到達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10 (252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52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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