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同性結婚者收養子女權 |
---|---|
作者 | 李惠宗 |
中文摘要 |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此為「立法懈怠」違憲的案型。立法院也在2019年以「特別法」的方式制定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其中第20條原僅規定:「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此規定限制了同性結婚者僅能收養他方的「親生子女」(稱為繼親收養),至於他方已經收養之子女,則不得收養(稱為接續收養),更不可在將來「共同收養」無血緣關係的子女。然2022年1月13日各媒體出現都出現一則新聞:「全台第一對同志無血緣收養家庭登記」。這是高雄少年家事法院在2021年12月所做許可收養之裁定。此一裁定引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讓先前已經有收養關係的子女,一樣可以被同性結婚者的他方收養。受到此一案例的影響,立法院於2023年5月16日三讀通過修法,將同性結婚者可以收養的範圍擴大到:「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總統於同年6月9日公布),亦即同志可以「接續收養」,將來也可以「共同收養」無血緣關係的子女。進一步的問題是,如果同性結婚者希望可以透過人工生殖技術,擁有自己血緣的下一代,而後由他方收養,法制上是否應予容許? |
起訖頁 | 6-9 |
關鍵詞 | 留後基本權、代理孕母、繼親收養、接續收養、共同收養、法律應有最低度道德內涵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10 (252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5201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