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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結婚者收養子女權
作者 李惠宗
中文摘要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此為「立法懈怠」違憲的案型。立法院也在2019年以「特別法」的方式制定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其中第20條原僅規定:「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此規定限制了同性結婚者僅能收養他方的「親生子女」(稱為繼親收養),至於他方已經收養之子女,則不得收養(稱為接續收養),更不可在將來「共同收養」無血緣關係的子女。然2022年1月13日各媒體出現都出現一則新聞:「全台第一對同志無血緣收養家庭登記」。這是高雄少年家事法院在2021年12月所做許可收養之裁定。此一裁定引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讓先前已經有收養關係的子女,一樣可以被同性結婚者的他方收養。受到此一案例的影響,立法院於2023年5月16日三讀通過修法,將同性結婚者可以收養的範圍擴大到:「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總統於同年6月9日公布),亦即同志可以「接續收養」,將來也可以「共同收養」無血緣關係的子女。進一步的問題是,如果同性結婚者希望可以透過人工生殖技術,擁有自己血緣的下一代,而後由他方收養,法制上是否應予容許?
起訖頁 6-9
關鍵詞 留後基本權代理孕母繼親收養接續收養共同收養法律應有最低度道德內涵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310 (252期)
DOI 10.53106/1684739325201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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