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的性質──形成權判例要旨應予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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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榮傳 |
中文摘要 | 甲、乙共有A地,各有應有部分二分之一,20年後甲、乙先後死亡,分別由丙、丁繼承其各自的應有部分。丙、丁辦理繼承登記10年後,丙請求丁分割A地,為丁拒絕,丁的理由是:一、A地是祖產,不能分割;二、甲生前對乙有欠款,無力償還,於30年前與乙合意將其應有部分移轉與乙,作為抵還欠款本息之用,約定其後子孫,永遠不能過問,故丙不能再請求分割共有物;三、自甲與乙共有A地,迄今已逾30年,甲及其繼承人之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已經至少30年間不行使,應罹於消滅時效。試問:丙得否直接訴請丁分割共有物?丁拒絕丙的分割請求,有無理由? |
起訖頁 | 11-16 |
關鍵詞 | 分別共有、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消滅時效、形成權、判例拘束原則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9 (251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51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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