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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的性質──形成權判例要旨應予廢止
作者 陳榮傳
中文摘要 甲、乙共有A地,各有應有部分二分之一,20年後甲、乙先後死亡,分別由丙、丁繼承其各自的應有部分。丙、丁辦理繼承登記10年後,丙請求丁分割A地,為丁拒絕,丁的理由是:一、A地是祖產,不能分割;二、甲生前對乙有欠款,無力償還,於30年前與乙合意將其應有部分移轉與乙,作為抵還欠款本息之用,約定其後子孫,永遠不能過問,故丙不能再請求分割共有物;三、自甲與乙共有A地,迄今已逾30年,甲及其繼承人之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已經至少30年間不行使,應罹於消滅時效。試問:丙得否直接訴請丁分割共有物?丁拒絕丙的分割請求,有無理由?
起訖頁 11-16
關鍵詞 分別共有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消滅時效形成權判例拘束原則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309 (251期)
DOI 10.53106/1684739325102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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