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公立大學可以,公立國民中小學也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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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蕭文生 |
中文摘要 | A為甲直轄市公立國民小學B之教師,在校期間常有遲到、上課期間打瞌睡等情事,2022年2月B校以A教學不力有具體事實,決議自2022年8月1日不再續聘A。A依法提起申訴未獲救濟後,提起再申訴,經甲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作成再申訴有理由,B校應另為適法處置之決定。B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於2022年5月會議另行決議,自111學年度起不續聘A,並於2022年5月20日以書函通知A。A乃向B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B校教師申評會認申訴有理由,撤銷不續聘決議,由B校另為適法之處置。B校不服,提起再申訴,甲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認為B校之再申訴無理由予以駁回。針對再申訴決定,B校是否得提出行政訴訟? |
起訖頁 | 6-10 |
關鍵詞 | 不續聘、再申訴、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大學自治、公立國民中小學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9 (251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51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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