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僱用人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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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聰富 |
中文摘要 | 民法關於侵權行為法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及特殊侵權行為。一般侵權行為主要規定於民法第184條,就侵權責任的基本要件與類型加以規範。特殊侵權行為則規定於民法第185條至第191條之3,內容涵蓋共同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責任、僱用人責任、定作人責任、動物占有人責任、工作物所有人責任、商品製造人責任、動力車輛駕駛人責任及危險活動及工作之責任。 本講座連載系列以僱用人責任、工作物所有人責任及商品製造人責任作為論述內容。其餘特殊侵權行為法之說明,參見拙著《侵權行為法原理》(2023年版)。 |
起訖頁 | 54-63 |
關鍵詞 | 僱用人、受僱人、執行職務、信賴說、求償關係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8 (250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5010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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