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民事一部上訴第二審之效力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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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楊智守 |
中文摘要 | 甲、乙、丙繼承其父X遺留財產,發現有丁開立借款新臺幣300萬元由戊連帶保證償還之借據及共同簽發之同面額本票,甲、乙遂以丁、戊為被告起訴請求連帶清償300萬元本息,丁抗辯前已向X清償100萬元,第一審法院遂判決丁、戊應連帶給付甲、乙200萬元本息,僅甲、戊不服提起上訴。問:(一)乙得否主張丁應給付200萬元之判決已經確定?(二)嗣戊撤回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後得否廢棄全部一審判決? |
起訖頁 | 34-41 |
關鍵詞 | 上訴不可分、不利益變更禁止、擴張上訴聲明、附帶上訴、一部上訴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8 (250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50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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