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股東提案修正公司章程的提案件數認定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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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劉連煜 |
中文摘要 | A上市公司(A公司)的股東甲等十人,於民國(下同)112年股東常會上提案修正公司章程,提案內容如下:一、案由:修正公司章程。二、說明:A公司章程第18條第4項規定剝奪股東對公司期末盈餘為現金股利分派之提案權,實與證券主管機關推動公司治理藍圖中之「便利股東行使權利」及「強化機構投資人對公司治理之影響」的精神相悖,故提案刪除A公司章程第2項第5款中「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等字,該款其餘文字則保留;另刪除第18條第4項;以及第20條原文字保留外,並於末尾增加「第三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三十日。」等共22字。換言之,本件提案目的在於透過修改章程取回原由董事會決定派發現金股利的權利,改由股東會決定之。 |
起訖頁 | 26-30 |
關鍵詞 | 股東提案權、修正公司章程、股東民主說、提案數、同一事實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8 (250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5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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