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判決既判力之客觀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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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洲富 |
中文摘要 | 原告在被告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與租金20萬元,被告除否認原告請求權之存在外,並以40萬元之貨款債權主張抵銷,法院審理結果,認原告之借款20萬元債權為有理由,租金債權20萬元為無理由,而被告之貨款債權存在。試問被告抗辯之40萬元貨款債權,是否為本案訴訟之既判力所及? |
起訖頁 | 18-20 |
關鍵詞 | 判決主文、訴訟標的、抵銷數額、法律關係、同一事件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8 (250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5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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