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行政處分違反分層負責明細表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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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詹鎮榮 |
中文摘要 | 甲航運公司為業務需要,根據漁港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向乙縣政府申請核准其所有之「騰龍1號」非本籍貨輪進出停泊所轄漁港。乙認為其所轄漁港均屬小型漁港,所剩餘船席泊位有限,該府作業向來皆優先保留予同意優先協助載運離島物資、垃圾之船舶短期進出使用。由於甲申請停泊係純為自行營業所需,不符前揭作業慣例,遂以A函否准申請。A函以書面形式作成,其上雖表明處分機關為「乙縣政府」,最末行蓋有首長「縣長○○○」之「簽字章」,並以章戳註明「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然實際之審核程序,並未依乙縣政府所訂定「乙縣政府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辦理。亦即關於「漁船以外其他船舶進出港申請核可」之授權,由所屬農業處漁業科承辦人員擬辦,科長、處長及祕書長等人審核,最終由副縣長核定;毋寧,係逕由乙縣政府所屬農業處處長決行即發文。請問:A函是否因違反乙縣政府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而違法? |
起訖頁 | 14-17 |
關鍵詞 | 分層負責明細表、行政規則之外部效力、平等原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行政處分之瑕疵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8 (250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5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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