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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古物保存與財產權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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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吳秦雯 |
| 中文摘要 | 甲所有並保管於C直轄市美術機構之藝術品A,經C直轄市審查指定為一般古物後,因A具有特殊之時代特色,中央主管機關因此開始展開國寶審查指定程序,惟在此期間,甲為處理個人資產,加上國際藝術市場蓬勃,甲希望將A運送出國並將之出售,請問甲是否有此權利?C直轄市是否得自訂自治法規,限制甲不得將藝術品A移出C直轄市美術機構?中央主管機關得否以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3條第1項之規定,暫時禁止甲運出藝術品A? |
| 起訖頁 | 6-9 |
| 關鍵詞 | 文化資產、古物、財產權、權限分配 |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308 (250期) |
| DOI | 10.53106/1684739325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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