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離職後競業禁止約款之雇主合理補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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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鄭津津 |
中文摘要 | 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科技」)因其事業性質與經營上的需要,在僱用勞工時,幾乎都會要求勞工簽署「離職後競業禁止約款」。小言受僱於永○科技擔任研發人員,在受僱時被要求簽署離職後競業禁止約款,其中約定競業禁止期間1年,永○科技在競業禁止期間每月給付小言新臺幣(下同)3萬元(小言離職時1個月平均工資為7萬元)。小言之後離職待在家中未從事任何工作長達1年,但永○科技並未依約給付小言補償,小言向永○科技請求給付補償金,並主張雙方約定之補償金不符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3之規定,故永○科技應以不低於小言離職時1個月平均工資之50%計算補償金。永○科技則主張系爭約款既然無效,應即不得拘束雙方當事人,永○科技當然就不須給付補償金給小言。 |
起訖頁 | 30-32 |
關鍵詞 | 離職後競業禁止、合理補償、補償金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7 (249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49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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