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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第二審量刑與定錨效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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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蘇凱平 |
| 中文摘要 | 甲因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與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經法院判決有罪,數罪併罰。就甲兩度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法院分別量處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5年4月;就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法院量處有期徒刑2年;就甲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法院量處有期徒刑8月。以上量處各罪刑之合併刑度為有期徒刑15年8月(即7年8月+5年4月+2年+8月),法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 |
| 起訖頁 | 26-29 |
| 關鍵詞 | 行為科學、覆審制、平等原則、論理法則 |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307 (249期) |
| DOI | 10.53106/16847393249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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