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租賃契約之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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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徐婉寧 |
中文摘要 | 甲將自己所有的A屋出租予乙供營業使用(下稱「系爭租賃契約」),雙方以書面約定乙應於每月5日前以現金支付每月租金新臺幣1萬元予甲,並約定乙只要按時付房租,可以安心的使用收益A屋直到乙死亡為止。系爭租賃契約年限屆滿20年時,乙雖仍生存,但甲主張租賃關係已於期限屆滿時消滅,而要求乙返還A屋。試問,甲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
起訖頁 | 18-21 |
關鍵詞 | 不確定期限租賃契約、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定期租賃契約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7 (249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49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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