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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租賃契約之期限
作者 徐婉寧
中文摘要 甲將自己所有的A屋出租予乙供營業使用(下稱「系爭租賃契約」),雙方以書面約定乙應於每月5日前以現金支付每月租金新臺幣1萬元予甲,並約定乙只要按時付房租,可以安心的使用收益A屋直到乙死亡為止。系爭租賃契約年限屆滿20年時,乙雖仍生存,但甲主張租賃關係已於期限屆滿時消滅,而要求乙返還A屋。試問,甲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起訖頁 18-21
關鍵詞 不確定期限租賃契約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定期租賃契約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307 (249期)
DOI 10.53106/1684739324904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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