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從立法目的論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
---|---|
作者 | 王珍玲 |
中文摘要 | 法律是社會生活產物,規範目的係為解決共同生活產生之爭議,以謀共同生活福祉。故制定法規範前須先釐清法規範所欲解決之爭議問題究竟為何,繼而考量應採取何種方法及手段,無論採取獎勵或懲戒手段,均以能達成法規範之目的(即解決問題)為前提,且不得逾越比例原則(即立法必要性及可行性評估後),方得進行立法程序,此為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制定法規範時基本程序。 |
起訖頁 | 55-61 |
關鍵詞 | 住宅租賃、立法目的、立法手段、供需法則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6 (248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4809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