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因判決不備理由而提起第三審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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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政賢 |
中文摘要 | 甲將其所有A屋出租乙,詎乙因罹患憂鬱性疾病,竟於民國111年間在A屋內自殺身亡,致A屋變成凶宅,並因而減損價值200萬元。甲以丙為被告,主張乙故意侵害A屋之財產利益,丙為乙之繼承人,應依繼承法律關係、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就甲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第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自殺者於自殺之時,僅剩存活與否之意念,難認有對損害他人房屋價值之想像,故不能認乙對致生A屋貶值,具有直接或間接故意。因此,甲之起訴、上訴為無理由,均遭駁回。甲不服而提起第三審上訴,主張:(一)乙為成年人,一般情形具有識別能力,其所患憂鬱性疾病,是否影響其識別能力?(二)倘乙具備識別能力,其於自殺時對因此將使A屋成為凶宅,造成出售、出租困難,侵害A屋財產利益是否無法認識?(三)乙於自殺事故前及當時之心理狀態為何?均攸關乙是否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甲之判斷,原審未遑詳加調查審認,而為不利甲之判決,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試問:甲所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具備合法要件? |
起訖頁 | 13-16 |
關鍵詞 | 第三審上訴、判決不備理由、絕對上訴理由、上訴許可制度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6 (248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48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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