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重大損害」要件之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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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志誠 |
中文摘要 | 甲為A上市公司之大股東,乙則因甲之支持當選A公司之董事,並擔任董事長。A公司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0億元,總資產12億元,上一年度營業額7億元,為資金調度之需要,將市價5.5億元之廠房以4.8億元出售給丙,處分收益為1.5億元。丙旋又以5.5億元出售給B公司,並將所賺取7,000萬元之價差交付給甲。案經檢察官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之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對甲及乙提起公訴,甲及乙則抗辯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之規範對象僅限於真實交易,且該筆交易A公司獲有1.5億元之處分利益,並無重大損害,是否有理? |
起訖頁 | 33-37 |
關鍵詞 | 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非常規交易罪、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重大損害、不確定法律概念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5 (247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47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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