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一屋二賣之損害賠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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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姚志明 |
中文摘要 | 甲想舊屋換新屋而將目前居住之A屋出售而購置B新屋,偶然間乙得知甲欲出售A屋,乙便向甲表示購買A屋意願。經磋商後,雙方意思達成一致,A屋售價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市價1,600萬元),於半年後甲搬入B屋時,價金乙一次付清並完成交屋與所有權移轉登記。甲乙簽約後,A屋市價昇高至1,800萬元。丙因A屋近鄰學區方便其子女就學,其便向甲表示願以市價1,800萬元購買A屋,甲表同意。A屋原訂交屋及所有權移轉給乙之前數日,甲將A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丙並完成交屋及1,800萬元價金收取。試問:乙對甲得否請求損害賠償?又損害賠償應如何計算? |
起訖頁 | 9-11 |
關鍵詞 | 應有狀態、給付不能、損害賠償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5 (247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47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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