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法規範審查「不受聲請人主張之拘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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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信華 |
中文摘要 | 甲向原住民族委員會申請認定其為平地原住民,經原住民族委員會以其非申請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而予以駁回。甲提起行政爭訟,經最高行政法院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院於審理時,認其裁判上所應適用之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違反平等原則(等)而聲請釋憲。惟憲法法庭審理時則主要係解釋增修條文相關規定(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前段)、而認「同法第2條」之規定為違憲。對此應以如何之法理闡釋之? |
起訖頁 | 6-8 |
關鍵詞 | 法規範審查、客觀程序、裁判上重要性、審查基準、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5 (247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47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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