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違反適航性義務之舉證責任分配與其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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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饒瑞正 |
中文摘要 | 固定航線貨物濕損,經海事保險公證人查勘鑑定發現有海水成分反應而記載於海事公證報告。請求權人甲以運送契約債務不履行為請求權基礎,依海商法第62條起訴運送人乙違反適航性義務。試問:原告甲與被告乙之舉證責任依法應如何分配?得否且如何減輕原告舉證之負擔? |
起訖頁 | 33-36 |
關鍵詞 | 海商法、海商法第62條、固定航線貨物運送、適航性義務、舉證責任、海牙威士比規則、漢堡規則、鹿特丹規則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4 (246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46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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