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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該怎麼用──以刑法公務員概念為例
作者 謝開平
中文摘要
甲、乙為高中死黨,甲就讀於某校法律學系。兩人寒假時相約見面,隨口聊到大學的課程學習。乙對甲說,你們一定有很多課在討論什麼是犯罪,然後判給他們死吧。甲則表示,刑法只是學科中的一小部分,還有其他很多法律要學;而且刑法的課程內容,和想像有很大差異。乙說,刑法不就是學到一些犯罪和處罰,例如殺人者死、以牙還牙之類。甲說,除了高中學過的「罪刑法定」,還有從來沒有聽過的「古典犯罪理論」、「行為理論」;另外還有超級誇張的一堆「因果關係學說」──從來不知道車禍撞死人,會冒出什麼因果關係不相當、非典型因果歷程等等沒聽過的名詞。
甲接著說,你聽過海基會嗎?財團法人的職員,居然是刑法上的公務員,可以構成貪瀆犯罪。乙點頭說聽過海基會,但是不知道什麼是財團法人,所以完全聽不懂甲在說什麼。
請附理由幫甲說明:任職於海基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法律處,從事兩岸文書驗證及查證工作之A,為何是刑法上之公務員。
起訖頁 21-24
關鍵詞 法律適用法律解釋涵攝公務員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304 (246期)
DOI 10.53106/1684739324604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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