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刑與罪一部上訴之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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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燦 |
中文摘要 | 甲、乙、丙因涉嫌於2021年10月間販賣海洛因毒品,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三人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第一審法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後,判決甲、乙、丙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各處有期徒刑5年2月。三人收受判決後,均具狀聲明不服原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之上訴。上訴理由分別為:甲主張其曾供出毒品來源為丁,應依毒品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免其刑,乙認為原判決採證錯誤、量刑過重,丙則記載上訴理由容後補呈。試問:第二審法院應如何審判? |
起訖頁 | 14-20 |
關鍵詞 | 刑之一部上訴、有關係部分、上訴可分、訴訟照料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4 (246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46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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