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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所」不搜?──搜索律師事務所之合法性
作者 陳俊偉
中文摘要 檢察官甲於偵辦一起公務員收賄案件時,合法發現具體事證可證明涉案被告的辯護人A,疑似有為被告進行洗錢之行為,且其律師事務所之公務電腦內,應留存有被告委任時向辯護人說明收受賄賂明細內容之記載,以及A為被告洗錢之相關資金往來記錄,遂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該聲請經法官同意簽發搜索票,並於搜索票上「被搜索人」欄記載A之姓名,「應扣押之物」欄記載「被告收受賄賂明細之記載、A涉嫌為被告洗錢之相關資金往來記錄」,「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欄記載「搜索處所為A之律師事務所之公務電腦及相關附隨電磁記錄儲存設備」,法官並在搜索票上指示「應以附表所示特定關鍵字搜尋所得之電磁記錄與資料,始得扣押」。該附表所示特定關鍵字,則包含「被告姓名」、「A之姓名」、「可能行賄被告之公司行號名稱或自然人姓名」、「可能的匯款銀行名稱」、「融資」、「交換」、「對價給付」、「新台幣」等類似用語。甲隨後執此搜索票指揮司法警察前往A之律師事務所執行搜索,雖經A主張此舉侵害了辯護人與被告之間的秘密往來權而當場拒絕,但甲駁回該拒絕、仍以強制力執行之,隨後果真在A公務電腦之硬碟裡,搜得被告收受賄賂之逐筆記載明細以及A為被告將賄款匯至其他人頭帳戶等資料之電磁記錄,並予以扣押。上開對A事務所之搜索是否合法?
起訖頁 21-25
關鍵詞 搜索辯護人律師事務所保密義務秘密往來權拒絕證言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303 (245期)
DOI 10.53106/1684739324504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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