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刑法第173條之「現供人使用之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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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古承宗 |
中文摘要 | 甲住在住商混合的老舊大樓,住宅與商辦之間均無防火牆,但有共用樓梯間。某日,一樓餐廳失火,一半左右的樓層皆被燒燬。市府依法公告危樓,要求住戶擇期搬遷以利後續拆除。甲對此公告極度不滿,心想只有廁所被燒掉,還可住人。甲趁著夜間燒燬自家以示抗議,並且容任樓上的A公司遭到燒燬。當時的A公司早已人去樓空,但大樓內仍有住戶不時回來過夜。試問甲之刑責? |
起訖頁 | 16-20 |
關鍵詞 | 現供人使用、放火、燒燬、抽象危險犯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3 (245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45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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