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行政訴訟上「權利保護必要」的觀念與系譜(下)──兼論行政訴訟法上之「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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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建良 |
中文摘要 | 今(2023)年8月15日即將施行之行政訴訟法1,第107條新增第3項,其中第1款後段:「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一、……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如何解釋適用,攸關臺灣行政訴訟法學的正常發展,有待詳解深論。前文從行政訴訟的制度旨趣出發,闡述實體裁判先決要件中蘊含權利保護必要的規範思維與考量要素,剖析貫串於行政訴訟成文法中之權利保護必要的秩序理念,尋繹出行政訴訟之權利保護必要的兩道思維層次與檢視步驟:一、法定實體裁判要件若欠缺其一,行政法院即應以裁判駁回其訴(部分屬欠缺法定之權利保護要件)2;二、法定實體裁判要件若均具備,行政法院原則上得肯認原告具有權利保護必要(原則),僅於例外情形,始得以欠缺權利保護必要為由裁判駁回之(例外)。 |
起訖頁 | 45-58 |
關鍵詞 | 權利保護必要、確認利益、本案訴訟消滅、誠信原則、權利濫用、權利失效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2 (244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4410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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