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民事法院對行政上契約爭議的審判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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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登科 |
中文摘要 | 甲行政機關和乙公司於民國(下同)96年間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簽訂投資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乙負責高速公路收費系統之建置、營運及行銷等服務,並約定高速公路用路人可於便利超商等通路補繳通行費。履約後,乙主張代墊108年間用路人應負擔補繳通行費所生之手續費共計新臺幣500萬元,依系爭契約請求甲給付,惟甲認為收通行費屬於乙之工作範圍,故拒絕給付。雙方乃發生系爭契約中手續費負擔之履約爭議。依系爭契約第24.3條約定:「雙方契約爭議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民事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乙乃於111年2月向臺北地院起訴請求甲給付1。請問:臺北地院對系爭契約之履約爭議是否有審判權? |
起訖頁 | 37-44 |
關鍵詞 | 審判權、行政上契約、行政契約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2 (244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44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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