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人證之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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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洲富 |
中文摘要 | 乙於2022年12月10日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甲在其住所交付現金予乙收受,約定同年月30日清償。甲妻雖在現場知悉借款之事實,然乙並未簽立借據。因借款屆期未清償,經甲催討均無效果,甲向乙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100萬元借款,因被告乙否認當事人有借款關係,原告甲聲請傳喚其妻作為本案訴訟證人。試問法院如何判斷,原告之妻所為證言,是否有證據能力?所為證言之證據證明力為何? |
起訖頁 | 19-21 |
關鍵詞 | 證據方法、自由心證、具結義務、證據能力、證據證明力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2 (244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44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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