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種類物買賣之「特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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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洸岳 |
中文摘要 | 化工原料販賣業者甲親赴該原料進口商乙之A倉庫,經確認原料品質後,甲與乙締結買賣該原料1公噸之契約。乙於受領甲所匯入之價金後,即將約定數量之原料交由丙運送業者,運載至甲之營業場所,未料丙於運送途中發生車禍,致運送車輛及裝載之原料全數滅失。獲悉該情之甲乃聯絡乙,請甲於約定之期日前另行交付約定之原料,於乙尚未再次發送前,又因A倉庫失火致倉庫內之原料全數滅失,乙亦已無該原料之其他庫存可提供。甲、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 |
起訖頁 | 10-12 |
關鍵詞 | 種類之債、限制種類之債、特定、債務不履行、危險負擔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2 (244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44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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