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原住民族集體身分認同權的憲法爭議──淺談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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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育典 |
中文摘要 | 聲請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為審理同院107年度原訴更一字第1號原住民身分法事件(下稱「原因案件」),認應適用的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經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9年間依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聲請解釋憲法。 |
起訖頁 | 6-9 |
關鍵詞 | 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原住民族集體身分認同權、種族平等權、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差別待遇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2 (244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44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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