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公訴檢察官vs.偵查檢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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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蔡碧玉 |
中文摘要 | 檢察官在地檢署內有不同的分工,一般而言可分三大類:偵查檢察官、公訴檢察官、執行檢察官,業務內容不同,各司其職,署內會定期業務輪調,大部分檢察官都有機會輪辦到上述三種業務。地檢署在每年事務分配前,多會讓檢察官們選填志願,檢察官們可以選擇要辦理偵查、執行或公訴業務,但並不是選了就一定能如願,每個地檢署會透過檢察官會議決定事務分配的原則,幾乎所有地檢署對於公訴及執行檢察官均設有輪辦期限,每次一年或二年不等,時間到了就必須回到偵查組辦案,但有特殊情形或業務需要者,有時也不受上述輪辦期限的限制,事務分配的最終決定權還是在檢察長。 |
起訖頁 | 42-43 |
關鍵詞 | 偵訴合一、偵訴分離、公訴、偵查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1 (243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43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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