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防疫保單締約自由與重複締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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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汪信君 |
中文摘要 | 某甲於2021年間向A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產險公司」)投保之法定傳染病保險(下稱「防疫保單」)。契約約定如於保險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契約所約定之法定傳染病時,不論有無住院,保險人將給付法定傳染病(確診)補償健康保險金5萬元。本契約於今年(2022年)5月底即將到期,某甲收A產險電話簡訊通知是否續保,如有續保意願請於4月10日前至該公司投保網頁專區投保。某甲於4月9日上網登錄並完成信用卡刷卡。孰料甲於當天下午身體不適,於4月10日確診法定傳染病。此時A產險於4月15日方電話通知,因甲同時向其他五個保險人投保同類型防疫保單,遂就其已有重複締約事實,而拒絕續保。試問保險人之主張有無理由? |
起訖頁 | 26-29 |
關鍵詞 | 防疫保單、保險費、保險契約效力、重大事由解約權、複保險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1 (243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43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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