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告訴代理之補正時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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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文貴 |
中文摘要 | A於民國(下同)109年3月23日晚間9時許,騎乘機車過失撞傷已成年之行人B,致B受有輕傷之傷害,兩人旋即隨同據報到場之警員至派出所製作筆錄,B表示先看看A的賠償誠意,再決定日後要不要對A提出告訴。B之父C於1個月後得知上情,即前往地檢署對A提出告訴,表明係受B之委託提出告訴,惟並未同時提出B親自簽名、蓋章或捺印之委任書狀。嗣C、B於109年12月10日檢察官訊問時,始當庭檢具委任狀,B並表明確有委任C提出告訴,現在予以補正。檢察官乃以本件告訴係屬合法,依法提起公訴。問:(一)被告A及其辯護人於法院審理中主張,本件告訴之補正已逾告訴期間六個月之規定,檢察官卻仍予以起訴,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是否有理由?(二)又倘若B、C於第一審法院審理期間,始向檢察官提出委任狀,或B表明確有委任C提出告訴,現在予以補正,並由檢察官送交第一審法院,是否可補正合法之告訴? |
起訖頁 | 21-25 |
關鍵詞 | 告訴乃論、告訴之補正、訴訟條件、基本權利之限制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1 (243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43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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