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數位證據的同一性調查──以錄影紀錄與勘驗筆錄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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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蘇凱平 |
中文摘要 | 甲遭指控於其住所內,對乙強制性交。甲辯稱:兩人雖確有發生性行為,但係出於合意,並未違反乙之意願。甲並提出其住所內客廳設置的監視器錄影紀錄,作為性交乃出於合意之證據。惟第一審法院勘驗該監視錄影之內容後,認為乙有明確表示「不要」、「我要回家」、「帶我回家」等言語,且有扭動身軀、閉合雙腿等閃躲甲之動作,因此認為乙並未合意與甲性交。第一審法院綜合其他相關證據,認定甲犯強制性交罪。甲不服判決,經上訴第二審法院遭駁回後,又上訴至最高法院。於最高法院,甲主張:第二審法院僅引用第一審勘驗監視器錄影紀錄後,所作成之「勘驗筆錄」與錄影紀錄中部分截圖,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並未直接「勘驗」該監視器錄影紀錄,調查程序於法未合。請問:關於被告此項主張,最高法院應如何判斷? |
起訖頁 | 17-20 |
關鍵詞 | 證據能力、合法調查、自然關聯性、直接審理、實質直接性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1 (243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43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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