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行政訴訟上「權利保護必要」的觀念與系譜(中)──兼論行政訴訟法上之「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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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建良 |
中文摘要 | 預定於2023年8月15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於第107條新增第3項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一、除第二項以外之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其中「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一詞,早見於行政法院裁判,惟意涵不一,用法各異,今為法律成文概念,如何解讀適用,攸關行政法學的正常發展,值得探索,此本系列作之所由。 |
起訖頁 | 34-50 |
關鍵詞 | 行政訴訟、權利保護必要、訴訟類型、孤立之撤銷訴訟、孤立之課予義務訴訟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12 (242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42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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