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與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返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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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葉啓洲 |
中文摘要 | 甲投保人壽保險契約,約定保險金額為新臺幣500萬元,指定受益人為其女乙。保險期間內,甲因病去世,其繼承人除乙之外,尚有子丙。乙、丙於甲過世3年後,始知該保險契約之存在,乙便向A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A公司向乙給付完畢之後,丙向A公司主張,契約條款中約定:「受益人請求保險金已逾消滅時效時,本公司將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依本條款約定,A公司不應給付保險金,而應由乙、丙應共同繼承保單價值準備金。A公司拒絕丙之主張。請問何方之主張較有理由? |
起訖頁 | 24-26 |
關鍵詞 | 消滅時效、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喪失價值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12 (242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42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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