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審判權爭議處理新制 |
---|---|
作者 | 許政賢 |
中文摘要 | 甲以乙市政府為被告,向A地方法院起訴,主張乙擅自在甲所有土地上鋪設柏油路面,並供民眾通行使用,乃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及中段規定,請求乙刨除柏油路面及返還土地。A法院以甲之請求,涉及確認無公用地役關係問題,屬於公法關係所生爭議,應以行政爭訟程序加以救濟,遂裁定移送B高等行政法院。甲不服該移送裁定而提起抗告,但經A法院之直接上級審C高等法院駁回並確定。B法院受移送後,認為甲所主張之請求根據,為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及中段規定,本件為私法關係所生爭議,該院並無受理訴訟權限,得否以裁定移由A法院審理。 |
起訖頁 | 20-23 |
關鍵詞 | 審判權爭議、形式判斷說、實質判斷說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12 (242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4205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