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證券持有人之財報不實損害賠償請求權規定的檢討 |
---|---|
作者 | 劉連煜 |
中文摘要 | 除了善意買進人與出賣人外,有價證券(以下簡稱「證券」)「持有人」於2006年1月11日增訂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時,一起納入得請求資訊不實(主要是財報不實,以下以此為討論的重點)之損害賠償。立法理由特別指出:「為使投資人之保護更形周延,除對於善意信賴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而積極為買賣行為之投資人明定其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外,對於該有價證券之持有人,亦明定其損害賠償請求權」。筆者很早就指出將證券持有人納入請求主體,實務適用上滋生諸多疑義。 |
起訖頁 | 55-69 |
關鍵詞 | 證券持有人、財報不實、損害賠償請求權、交易因果關係、對市場詐欺理論、詐欺市場理論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11 (241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4109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