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破產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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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蔡聖偉 |
中文摘要 | 破產法第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制度原係一種不得已的非常制度,乃是債務人陷入一般性的不能清償債務的狀況,為使其債權人獲得最大程度的滿足,便藉由單一的清算程序,就債務人的總財產對全體債權人為通盤性的清償,並給予債務人經濟上的復甦機會,避免債務持續增加,同時也避免多數債權人先後對其訴求及執行的煩擾,亦可防止社會經濟恐慌。 |
起訖頁 | 37-54 |
關鍵詞 | 破產犯罪、經濟犯罪、詐欺破產罪、過怠破產罪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11 (241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41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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