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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破產犯罪
作者 蔡聖偉
中文摘要 破產法第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制度原係一種不得已的非常制度,乃是債務人陷入一般性的不能清償債務的狀況,為使其債權人獲得最大程度的滿足,便藉由單一的清算程序,就債務人的總財產對全體債權人為通盤性的清償,並給予債務人經濟上的復甦機會,避免債務持續增加,同時也避免多數債權人先後對其訴求及執行的煩擾,亦可防止社會經濟恐慌。
起訖頁 37-54
關鍵詞 破產犯罪經濟犯罪詐欺破產罪過怠破產罪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211 (241期)
DOI 10.53106/1684739324108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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