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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文書真正及其形式與實質證據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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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劉明生 |
| 中文摘要 | 甲與乙訂有買賣A屋之契約,於買賣契約書中雙方均已簽名,然而乙於清償期屆至並未仍未支付價金900萬元,甲向法院訴請乙支付上開價金,甲提出該買賣契約書正本作為證據方法,關於其文書真正有何舉證減輕之適用?其形式證據價值與實質證據價值如何?倘若該買賣契約為原始電子私文件,且經合格電子簽章,關於其文書真正有何舉證減輕之適用?其形式證據價值與實質證據價值如何? |
| 起訖頁 | 23-28 |
| 關鍵詞 | 文書真正、電子文件、真正推定、表見證明、形式與實質證據價值 |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211 (241期) |
| DOI | 10.53106/16847393241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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