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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約定未來離婚贍養費之性質與效力
作者 劉宏恩
中文摘要 甲、乙婚前交往時,甲苦苦追求乙,乙則遲遲不願允諾與甲結婚。直到甲表示「我願意跟你訂『婚前協議』契約,保證讓你婚後享有經濟上和生活上的安全感」,乙才勉強同意跟甲結婚。其「婚前協議」內容包括︰(1)約定婚後夫妻住所為A地址;(2)約定夫妻財產制採分別財產制;(3)約定結婚後,甲須每月給付自由處分金十萬元給乙;(4)約定未來倘若離婚,無論離婚方式、離婚事由為何,甲皆須於離婚後給付乙每月十萬元之贍養費,直到乙死亡為止;(5)約定未來倘若離婚,無論離婚方式、離婚事由為何,離婚後皆由乙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但甲須每月給付每位子女之扶養費每人每月十萬元,直到各該子女成年為止。以上契約草稿由乙提出,但甲於結婚前為了讓乙安心,皆滿口答應並且於書面協議上簽名。兩人結婚後,前幾年雙方尚且有辦法依照此協議生活,但若干年後,雙方因個性不合而爭執齟齬不斷,關係破裂。最終乙以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訴訟前調解不成立,乙於離婚之訴合併請求甲依照上述「婚前協議」給付離婚後贍養費。甲則於訴訟中主張︰上述「婚前協議」於結婚前即為離婚契約之預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依民法第72條應屬無效,且其以法院應依子女最佳利益判斷之離婚後子女親權事項為約定內容,法院根本不受其拘束;即使法院承認「婚前協議」之成立,但上述約定之贍養費金額過高,終身給付至乙死亡為止亦明顯違反公平,乙之動機在使甲因畏懼高額贍養費給付而不敢離婚,使甲於婚姻中處於被支配之地位,因此該贍養費約定有背於民法第72條所稱之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而無效。甲另以備位聲明主張︰倘法院承認該婚前約定贍養費之效力,亦應依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因甲無依約給付之資力,且約定內容顯失公平,減少甲之給付金額。
起訖頁 13-17
關鍵詞 婚前協議贍養費離婚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公序良俗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211 (241期)
DOI 10.53106/1684739324103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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