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原住民「身分認同權」的基本權定位──以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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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秦雯 |
中文摘要 | 具原住民身分之女性楊瑪雅(瑪雅為傳統名字)與非原住民之男性陳元一結婚所生之女,取名為陳瑪雅,陳瑪雅與非原住民之男性林天添結婚所生之子甲,依據現行原住民身分法,應如何取得原住民身分?若具原住民身分之男性許才保與非原住民身分之女性金阿嬌所生之子,取名為許一寶,許一寶與具原住民身分之女性黃飛結婚所生之女乙,依據現行原住民身分法,取得原住民身分之方式,與甲並不相同。此一不同,依據最新司法裁判見解,是否違反憲法平等權之保護?對於現行司法裁判見解,若從原住民族集體權保障面向思考,是否會有不同的判斷?例如楊瑪雅所屬原住民族群之規約規定:只要與非同族群者結婚,即喪失原住民身分,其所生子女也無法被認同為擁有該原住民族群身分,此規約是否違反現行法制而無效? |
起訖頁 | 6-9 |
關鍵詞 | 身分認同權、人格權、種族平等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11 (241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41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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