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董事競業禁止之義務及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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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志誠 |
中文摘要 | A上市公司以製造筆記型電腦為主要營業,於2022年6月30日召開之股東常會擬改選七席董事,包括四席一般董事及三席獨立董事,甲、乙、丙及丁為一般董事之候選人,並當選董事,經查股東常會之議程中並無許可競業禁止之議案。若甲於當選前已負責籌備設立由A公司轉投資持股比例達51%之B公司,B公司之營業範圍亦同屬筆記型電腦製造業,並於同年7月15日B公司設立日受A公司指派為代表人當選董事,領取高薪。試問A公司得否依公司法第209條第5項規定,由股東會以普通決議通過之方式對甲行使歸入權? |
起訖頁 | 32-36 |
關鍵詞 | 競業禁止、實質董事、控制股東、歸入權、競業行為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10 (240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4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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