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告訴期間之起算日 |
---|---|
作者 | 吳燦 |
中文摘要 | 某甲與某乙因有糾紛,雙方相約於2017年5月28日凌晨4時許,在桃園市大園區00街00號某甲住處談判,某甲俟某乙抵達後,即基於傷害之犯意,持棍棒毆打某乙,致某乙受有左眼鈍傷、鼻骨閉鎖性骨折、左肩膀挫傷等傷害。嗣某乙於同年11月28日下午,具狀向管轄之地檢署申告某甲傷害罪嫌,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某甲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提起公訴。請問:受理之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 |
起訖頁 | 27-31 |
關鍵詞 |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知悉犯人之時、始日應算入、選編判例、歧異提案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10 (240期) |
DOI | 10.53106/1684739324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